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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商陸偉萍割腕自殺、絕食2天 音频
简介﹕我控诉:1、港府驻京办不作为及拒绝履行政府承诺违法:驻京办是香港特区政府派出的,专司保护香港居民利益,对受困港人提供帮助的政府部门,但当女性港人受大陆公安闯入房间恐吓侮辱而求助后,不予理睬,违背了其一贯宣称的可以代为转达诉求的政府承诺;当港人发生了自杀这样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未对侮辱恐吓事件展开调查和交涉,甚至未对事件进行问询记录,违背了对在内地遭遇意外的香港居民提供帮助的政府承诺;
2、港府驻京办违法使用公权力: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违背本人意愿,采用内地模式非法劫持香港居民,侵犯迁徒自由,强迫返回香港;(本人至今未收到有权机构作出的命令或裁决,不管是港府的乃至内地的,都没有)
3、香港政府花费巨额资金设立驻京办,名义上是为港人服务给港人帮助的,但在港人求救、甚至发生生命危险后仍然无动于衷,不闻不问不作为,如果驻京办只为中央政府、港府官员或者内地有关部门服务,就是腐败渎职!就是滥用、挥霍纳税人的金钱!
本人重申,我不懂政治,香港与内地的行动界限在哪里我不清楚,但香港居民合理合法表达诉求的权利不能被推诿和限制,我将起诉香港政府违法滥权,用行动捍卫我们的生活方式不受侵犯!“一国两制”的后四十年不可变!香港政府采用内地模式运行的口子不能开!两制就是两制!,不管是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我均会遵守,但是不能翻云覆雨!
专制渗透一小步,民主倒退二十年!回想廉政公署成立前香港的警察、华探是怎么做事的,也许这种倒退不止二十年!如果抓人关人限制人身自由就凭一句话,甚至连说也不说就做,那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我希望更多的人为香港的民主、港人的自由做一些当做而可做的事情!
陆伟萍
2007年 10月29日
电话:852-64496729,传真:852-37954911
通信:九龙中央邮政信箱74404号 (更多) (隐藏)
类别﹕ 其他
关键字﹕ 上海 港商 陆伟萍 暴政 人權 訪民 強拆 軟禁 共產黨
陆伟萍:依法办事行不通,妥协让步有商量
(博讯2009年03月08日发表)
申诉书
作为一个家庭主妇(无任何背景)。我不解的是,为什么对我有法不依,而且连最高法院和国家信访局的人都照搬上海市长兴乡政府的答复,说我的执行案件已了结,这是什么道理 ? 我没有拿到仲裁裁决确定和法院判决的钱数, 凭什么说结案了?法院对所有人说我已接受和解,证据何在?竟然还说是口头承诺 ( 难道我不会签名吗?不会盖手印吗? ) 其实只是执行了一点,如果真是他们说的这样,我还用得着那么劳神费力吗?!我奇怪的是这种地方政府推卸责任的搪塞之词,怎么能堂而皇之的成为拒绝依法办事的理由?!我多年坚持申诉,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依法办事!
我投资开办的香港洋意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98)沪贸仲字第1203号仲裁裁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始终拒绝依法追加被执行人(上海长兴岛旅游公司的上级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以种种借口搪塞推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追加被执行人上级开办单位(上海长兴实业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作为上海长兴岛旅游公司的开办单位,上海长兴实业总公司投入开办资金8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100万元。但被执行人——上海长兴岛旅游公司,以不进行工商年检的手段被吊销营业执照,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让全部财产消失,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其开办单位依法应当在注册资金8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经数年上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九次支付了100万元的执行款. (还有部分执行款仍在法院)我和被执行人从来没有和解过. 我只要求依法办事!难道不对吗?
我都是按照法律理据来申诉的,为什么国家信访局给我的答复通篇就没有一个法律文字呢???
按照法律,该承担的投资风险我都已承担,现在剩下的就是司法执行。
胡锦涛主席给我们港人的承诺__会给我们法制!这话还算数吗?
不该让任何人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老百姓想要依法办事难上加难,更何况在目前的机制下.但人们会有觉醒的一天,也会有正义,有良知,有民主……的领袖。为此我还是坚持(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我坚决要求:依法办事! ! !
申诉人:陆伟萍
2009年3月8日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yuanqing/2009/03/200903081501.shtml)
“一国两制”不能翻云覆雨/陆伟萍
(博讯2007年10月30日发表)
我是香港居民陆伟萍,我将行使《基本法》《人权法案》《人权公约》的权利。
1、我于2007年 10月30 日下午14 时30分向申诉专员公署申诉专员戴婉莹:控诉并问责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和滥用公权力,无任何书面或口头告知即采用内地政府运作模式“强行截访遣返”; (博讯 boxun.com)
2、我于2007年10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向廉政公署廉政专员汤显明:控诉并问责港府驻京办渎职、滥权违法和腐败行为;
3、我于2007年11月1日14时30分向审计署署长邓国斌:控诉并问责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吞噬香港纳税人的金钱,不为港人服务,只为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官员服务,要求撤销或缩减财政预算;
4、我于2007年11月2日下午14时30分向律政司长黄仁龙控诉并问责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和滥用公权力,无任何书面或口头告知即采用内地政府运作模式“强行截访遣返”;
5、我于2007年11月5日14时30分向政务司长唐英年:控诉并问责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和滥用公权力,无任何书面或口头告知即采用内地政府运作模式“强行截访遣返”;
我是一个普通的家庭主妇,不懂政治,但我知道,港府采用内地政府模式运行的口子不能开!一国两制的“后四十年不能变”!
我不能忍受港府驻京办对我受恐吓侮辱的求助不闻不问,让港人在北京孤立无助叫天不应,而又在同一件事上,用“一国两制”左右搪塞,做与不做横竖都是理!
我不能忍受港府驻京办竟然跟内地的其他省市驻京办一样,对我“强制截访遣返”!
上月28日,我在北京的宾馆里休息,未穿衣服,被两名大陆男公安撞开两道门冲到床前恐吓侮辱,我当即向港府驻京办王静仪小姐请求援助(手机:13910828476),但没人理睬;我不堪忍受被港府遗弃又孤立无助,在悲痛欲绝的情况下割腕自杀,获救后港府驻京办亦未理睬,没有向内地方面进行任何调查和交涉,甚至连对我本人的问询都没有进行;29日深夜,港府驻京办林景富先生突然带人将我强行劫持回香港,事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给我的解释是应中央政府的要求“陪同”我返回香港(后又改口说应“内地有关部门”要求,我认为如此含含糊糊的闪烁其词,仅说是内地有关部门,那就是私人勾结黑箱操作)。
试问:港府驻京办不是始终以“一国两制”为借口声称对香港居民在内地的司法及行政诉求不能提供帮助吗?我投诉内地公安侮辱恐吓,港府驻京办是因“一国两制”不便介入,不闻不问不作为;我自杀抗议侮辱、遗弃,港府驻京办还是因“一国两制”不闻不问不介入;怎么到了把我非法劫持强制迁徙回香港的时候,港府驻京办就变成可以“应中央政府的要求(或内地有关部门)”采取行动了呢?怎么会变成“一国一制”的上司下属了?我搞不懂“一国两制”下谁可以“要求”驻京办?驻京办怎么会接受“要求”的?根据《基本法》的“一国两制”原则,港府驻京办在同一件事情上拒绝帮助香港居民就同样应该拒绝帮助内地任何部门,道理就是:你可以用“一国两制”当借口对香港居民受辱、被弃、直至自杀抗议袖手旁观,就不应该反过来又在“一国两制”基础上帮忙内地任何部门强制迁徙香港居民!不能用《基本法》来横竖说词。
我控诉:1、港府驻京办不作为及拒绝履行政府承诺违法:驻京办是香港特区政府派出的,专司保护香港居民利益,对受困港人提供帮助的政府部门,但当女性港人受大陆公安闯入房间恐吓侮辱而求助后,不予理睬,违背了其一贯宣称的可以代为转达诉求的政府承诺;当港人发生了自杀这样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未对侮辱恐吓事件展开调查和交涉,甚至未对事件进行问询记录,违背了对在内地遭遇意外的香港居民提供帮助的政府承诺;
2、港府驻京办违法使用公权力: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违背本人意愿,采用内地模式非法劫持香港居民,侵犯迁徒自由,强迫返回香港;(本人至今未收到有权机构作出的命令或裁决,不管是港府的乃至内地的,都没有)
3、香港政府花费巨额资金设立驻京办,名义上是为港人服务给港人帮助的,但在港人求救、甚至发生生命危险后仍然无动于衷,不闻不问不作为,如果驻京办只为中央政府、港府官员或者内地有关部门服务,就是腐败渎职!就是滥用、挥霍纳税人的金钱!
本人重申,我不懂政治,香港与内地的行动界限在哪里我不清楚,但香港居民合理合法表达诉求的权利不能被推诿和限制,我将起诉香港政府违法滥权,用行动捍卫我们的生活方式不受侵犯!“一国两制”的后四十年不可变!香港政府采用内地模式运行的口子不能开!两制就是两制!,不管是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我均会遵守,但是不能翻云覆雨!
专制渗透一小步,民主倒退二十年!回想廉政公署成立前香港的警察、华探是怎么做事的,也许这种倒退不止二十年!如果抓人关人限制人身自由就凭一句话,甚至连说也不说就做,那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我希望更多的人为香港的民主、港人的自由做一些当做而可做的事情!
陆伟萍
2007年 10月29日
电话:852-64496729,传真:852-3795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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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news.boxun.com/news/gb/pubvp/2007/10/2007103022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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